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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2022-10-21
  •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陈某在A县公司宿舍楼,用塑料片捅开常某家房门,盗走14600元现金和价值8000元的2枚金戒指,共计价值22600元。陈某被抓获归案后,陈的父母找到失主道歉,并请失主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和领导要求放出陈某。失主常某即找到被告人李某(原系A县公安局局长)求情,陈某已获得其谅解,且未满18周岁,同时陈某母亲曾是常某女儿的老师,遂请求将陈某放出来。后刑警队副队长周某向李报告该案已超办案时限,请示如何处理时,被告人李某称失主家已原谅陈某了,让陈的父母担保把人放出去算了。周某将李某的意思转告案件承办人杨某,杨便写了解除陈某刑事拘留的报告拿给李批李不在,杨便拿给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廖某批,说是李某让放的,陈某于是被释放。在后来的冬季征兵中,陈某报名应征,陈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认为陈不符合入伍条件,未办理政审手续。常某受陈某父母之托又找到李某,请其在政审问题上帮忙协调。被告人李某便打电话给当地派出所所长邢某,要求其把政审意见办了。邢将李的话告诉副所长米某,米某即按李某的意思,在陈某的政审表上签署了“符合征兵政审条件”的意见后报送县征兵办公室,致使不够入伍条件的陈某被应征入伍。本案案发后,陈某被部队退回,并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李某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该案的情况看,被告人李某明知陈某是涉嫌严重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陈某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认为其不符合入伍条件,不给其办理政审手续的情况下,为徇私情,受常某之托,给当地派出所所长邢某打电话,让派出所把政审意见“办了”,使陈某这样一个有严重盗窃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政审“合格”,混入部队,影响了征兵的质量,造成部队将兵员退回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国家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役,并就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和征兵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保证兵员质量,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需要。国防法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法律、法令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武装力量的威信,使征兵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尤其是征兵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