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恩施州组通〔2015〕62号)及州委编办使用编制批复精神,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现面向州直事业单位选聘一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
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工作人员1名。
二、选聘范围
州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
三、选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具有项目谋划、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1年以上,同时具有招商引资工作经历者优先;
5.身体健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未满试用期的;
2.未满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期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在人事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过处理未满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算起);
7.对交流调动有限制性规定的;
8.选调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9.其他不适宜调动的。
四、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24年4月12日在州硒资源中心、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选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所需资料:报名须附《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编制身份证明复印件,2张1寸登记照,项目谋划与管理、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3.报名地点: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307办公室(恩施市金龙大道建设大厦北楼3楼,联系人:罗琼,联系电话:0718-8262985)。
(三)确定考察对象
报名结束后,根据符合选聘资格的报名人数,由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将方案报调配主管部门备案。若岗位计划选聘人数与报名该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之比超过1:3,则通过结构化面试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若岗位计划选聘人数与报名该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之比未超过1:3(含1:3),则全部直接列为考察对象,并将方案报调配主管部门备案。考察对象原则上差额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不足以形成差额的,经中心党组会研究形成意见并报调配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列为考察对象。如无人报名,取消本次选聘,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考察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主要考察个人基本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着重考察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与选聘岗位的匹配度。考察结束后,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召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按1:1的比例确定选聘对象。
(五)公示
拟选聘对象名单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调出和调入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7天。
(六)调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调配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
2024年4月12日